|
12315受理申诉范围:
一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;
二、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规定义务的申诉;
三、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等生产资料时,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。
12315 受理举报范围:
一、侵犯消费者权益,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;
二、不正当竞争行为;
三、垄断行为;
四、走私、贩私行为;
五、其他经济违法行为。 12315 受理条件
一、有明确的被诉方;
二、有具体的申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。
三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。
12315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条件:
一、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,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
二、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
三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四、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超过一年的;
五、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;
六、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纠纷;
七、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;
八、购买标明是“处理品”的商品的;
九、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。
十、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;
十一、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纠纷投。
12315 受理、处理期限:
一、受理期限为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,做出以下答复:
1.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,并书面通知申诉人;
2.申诉不符合规定,应书面通知申诉人,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二、受理申诉后处理期为:
1.受理之日30日内处理完毕;
2.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;
3.60个工作日内调解不成应终结调解,并下达调解终结书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