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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流程

12315受理申诉范围:
    一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;
    二、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规定义务的申诉;
    三、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等生产资料时,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。
12315 受理举报范围:
    一、侵犯消费者权益,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; 
    二、不正当竞争行为; 
    三、垄断行为;
    四、走私、贩私行为; 
    五、其他经济违法行为。
12315 受理条件
    一、有明确的被诉方; 
    二、有具体的申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。 
    三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。
12315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条件:
    一、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,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
    二、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 
    三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 
    四、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超过一年的; 
    五、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; 
    六、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纠纷; 
    七、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; 
    八、购买标明是“处理品”的商品的; 
    九、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。
    十、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; 
    十一、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纠纷投。
12315 受理、处理期限:
    一、受理期限为接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,做出以下答复: 
    1.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,并书面通知申诉人; 
    2.申诉不符合规定,应书面通知申诉人,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。 
    二、受理申诉后处理期为: 
    1.受理之日30日内处理完毕; 
    2.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; 
    3.60个工作日内调解不成应终结调解,并下达调解终结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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